最近法務部長王清峰,一直不簽結死刑犯執行而遭到立委與社會輿論攻擊。死型到底該不該廢是先進國家都會遇到的問題。
對我而言,該廢或不該廢,兩種觀點我都能接受。
維持死刑不外乎是維持司法正義的伸張與對被害人的安慰,最重要的,是延伸社會的集體意識告訴罪犯「傷害社會是不可以的」,「對社會整體的傷害將受到嚴厲的制裁」。
廢除死型的理由,王清峰部長認為死刑並不能有效的安慰被害人家屬,仇恨不該被延續;另有說法是國家機器應保障人民生存,而非致其於死;亦有說法是應該透過對被害人的補償來撫慰受害者而非僅是幹掉那個眼中釘。
當然廢除死型最積極的理由就是像邱和順案或是蘇建和案這種可說是荒謬的司法案件。因為司法系統的荒謬,造成無可收拾的結果與無法估計的成本浪費,更糟的是正義無法伸張,被害者也不在乎有沒有被撫慰。
個人認為,死刑目前應該執行。理由是,台灣目前仍未廢止死刑,因此應該執行死刑。就這麼簡單。
而我個人在我接受的觀念中,也理想化地告讓我,死刑終有一天應該被廢除。雖然不是今天。
我不會像王部長,畏畏縮縮地不知所謂,說不出明確的理由。死刑確實與被害人是否得到安慰沒有任何關係。這兩件事撇開情感後,本身就是獨立事件。也從來就不該是這件事爭辯的重點。另外蘇建和案等荒謬司法案件更不是廢除死刑的理由。因為這些荒謬的司法過程,應該從全面整頓法官、司法官與檢警系統開始,而不是從廢除死刑開始。
一整個誤判的荒謬過程,即便你把刑罰改成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一樣有人會坐一輩子冤獄,這些坐冤獄的會因為他沒死就把你司法制度當神拜嗎?
今日錯判或亂判的法官,會到到什麼制裁嗎?很少吧…官官相護最後大家把案子結了都沒事。但如有個制度,規定錯判死刑的法官必償命,那蘇建和案會比較好解決嗎?也許吧,我不曉得。
作為Durkheim的徒孫(也許吧),我同意法律有它的社會功能在。犯罪也有它的社會功能在。
犯罪或犯罪者,本身彰顯了這個社會的問題所在。社會讓這些人去做奸犯科,幹了一些傷天害理的事。這些犯罪者沒有辦法照我們「正常」(至少是正常範圍)的方式來生存於社會,所以開始幹了傷害社會整體的事。好比劉文聰說的:有神仙可做,誰要做畜牲?
然而我們把這該死的傢伙殺掉,這些社會功能不足之處(社會問題)是否就解決了呢?也許經過200年時間會解決這一切吧!但重點是,這些犯罪者是個印記,是社會本身污點的一個印記,除了懲罰他們之外,更重要的是讓社會本身,能積極修正本身的缺失。
而犯罪者對被害者的侵害,同時也是社會對於被害者的侵害。社會需無條件地賠償受害者的損失。而這些罪犯本身,則終身監禁與社會隔絕。然不可忘記他們誤入歧途的過程,以供社會各個環節改善。
然而我的想法基本上是不會達成的。所以現階段還是把那些社會的敗類先清理掉再說。就像傷口上有膿,如果一直不清會臭掉,相當糟糕。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以上為個人觀點,能接受就接受,不能接受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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